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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

1. 計畫好自己要說些什麼
  • 準備好解釋為什麼您要起訴以及您希望法官怎樣判決。
  • 將您的要點列出大綱。
  • 小額索賠庭審時間為 10到15 分鐘,所以要保持簡明扼要。有所準備可以説明您達到這個目的。
  • 設想一下對方會怎麼說,以及您如何回答。
2. 準備在法庭上展示的證據 ,可包括:
  • 合約
  • 估價單(修理或置替損失等)(至少三份不同估價)
  • 帳單
  • 相片
  • 員警報告
  • 信函
  • 顯示車禍怎樣發生的圖件或圖畫

組織好您的證據並清晰標注,以便在需要時能夠交給法官,即使您很緊張。

一般來說,所有您打算在審理時展示的證據應準備三套複印副本。您應給出席聽證的各方提供一套副本。另一套副本給法官。您也應該總是給自己保留一套,以便您在介紹案情時參考並根據需要加以標注。檔原件應保持乾淨,不得做標記,以備法官要看原件或您需要再多做幾套副本。

如果您需要的檔在別人手裡,您可以傳喚這些記錄。請閱讀下面的Subpoena a Witness or Documents (傳喚證人或文件),了解如何傳喚文件。

3. 帶上所有法庭檔的副本與送達證明
4. 準備好您的證人
  • 您應帶著目擊當時情況的證人出庭,例如親眼目睹車禍發生的其他駕車人或專家(如檢查您汽車的修車技師)。
  • 最好不要用親友做為證人,除非他們是您僅有的證人,因為法官可能認為他們一定會幫您說話。不論您帶誰做為證人出庭,要確定他們的表現要專業、客觀和不情緒化。
  • 除非您確知證人會支持您,否則不要帶證人出庭。如果您不確定證人會說什麼,那麼讓(或傳喚)對您「心懷敵意的」證人上庭,絕不是一個好主意。例如,被告女友看到被告撞您,她所提供的證詞可能會使您大失所望,或者擔心自己飯碗的修車技師會在法庭上改變他的說法。
  • 在小額索賠法庭中可以採用書面聲明或說明(宣誓若作偽證甘願受懲),而不一定要有證人現場證詞。 Form MC-030 表格可用於這個目的。

請閱讀下面的Subpoena a Witness or Documents (傳喚證人或文件),了解如何傳喚證人。

5. 如果您英文說不好,應瞭解法庭是否能給您提供譯員。如果您想要求譯員,一定要儘快提出。
  • 別忘記,您應支付翻譯費。
  • 如果法庭不提供譯員,請帶一位有資格替您翻譯的人。不要讓孩子或證人替您翻譯。
  • 您有權要求推遲聽證,以讓您能夠找一位譯員。
  • 請點擊 interpreters and how to find one (譯員及怎樣找到譯員;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網站)以更多瞭解如何找到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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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還沒看錄影 Going to Court (出庭),請看以下這段錄影。這將幫助您準備及瞭解開庭那天是什麼情況。

一般小額索賠審理:

  • 做好出庭準備!
  • 審判將在法庭進行,屆時那裡會有許多其案件也在同一天審理的其他人。
  • 當法官叫到您的名字時,請走到法庭前面。記住,在您的庭審開始之前,法官可能會要求你們和解。
    • 聖馬刁高等法庭提供開庭當天的小額索賠調解。如果您要調解,請告訴法官。請點擊 small claims mediation 小額索賠調解。
  • 如果開庭當天由一位臨時指定的法官代替原任法官或縣長,您將需要簽署一份檔,表示同意由臨時法官來為您斷案。如果您不願同意,您可以等到當天晚些時候原任法官或縣長能夠來審理時,或者也可將您的法庭日期改到另一天再由原任法官或縣長審理。

審判開始後,您將要陳述案情。下麵是幾點提示:

  • 如果您是原告,就由您先作陳述。這時將完全由您主動來證明您的案子。不要等法官問您問題。但是如果法官問您問題,就一一如實回答。
    • 告訴法官您為什麼起訴索賠,以及被告的行動給您造成了哪些損失。用證據來支援您說的話。
    • 如果您有證人,可傳喚證人,由您來問證人問題。對方也可有機會問證人問題。記住:您可以採用證人書面說明,而不一定要證人親自到庭提供證詞。
  • 如果您是被告,接下來就由您陳述。請解釋您的辯護,並向法官表明原告的索賠並非您的過錯或 原告所說不實。如果您有證據來證明您的立場,請向法官展示。
    • 如果您有證人,可傳喚證人作證。
  • 您的陳詞應有條不紊,切中要點。不要偏離主題、摻雜太多細節或一再重複。
  • 在說到案情時,重點放在事實上。通常最好的做法是按照時間順序並將事實加以歸納 。例如, 不要羅列所有您將汽車送回去修理的日期,而是說「在從2018年1月到6月的六個月內,我把汽車送回修理14次,每次他都沒有解決發動機的雜訊問題」。
  • 保持冷靜和有禮貌。不要打斷法官或對方講話。

審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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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一種法庭命令,要求證人必須到庭。傳喚也可要求某人必須在您的庭審日期或之前向法庭交付檔。

如果有以下情況,可能需要發出傳票:
  • 您的證人不能出庭(有時證人需要向其上級出示傳票,才能放下工作來法庭作證),或者
  • 您需要檔來證明您的案子,但持有文件的人或公司不會自願給您這些文件。
為審判傳喚個人或文件:
  1. 填寫「小額索賠傳票」 (SC-107)。
    • 如果您要傳喚個人出庭,請只填寫第1頁。
    • 如果您要求提供檔,請填 Form SC-107 的第1和第2頁。
    • 暫時不要填寫第3頁!
  2. 將傳票送去法庭文員處發出
  3. 將傳票至少做兩份複印副本。一份留給自己,一份給您要傳喚的對方。
  4. 將傳票送達您要其到庭或向法庭提供檔的證人
    • 任何人(包括您自己)均可送達傳票
    • 確定您送達給對方的是傳票副本,不是原件正本。
  5. 填寫正本傳票第3頁,即蓋章的那一頁,說明您(或替您送達傳票的他人)於何時何地將傳票交給了要傳喚的人。
  6. 將原始傳票正本連同填妥的第3頁交給法庭文員

    請記住:證人可要求35美元一天的證人費和20美分一英里的來回車貼。執法官員和一些政府職員的證人費可能更高 。如果證人要求證人費,如果沒有得到付款,他們就不一定要去出庭。發出傳票的人應準備好在送達傳票時如果對方要收費,就付給證人費和車馬費。如果證人不要求收費,您也無需主動付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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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小額索賠案件中,如果您告某人或您是被告,您必須代表你自己到庭。您不能有律師或由別人代表。

  • 現役軍人

公司:

  • 如果是獨資公司,業主必須到庭
  • 如果是合夥公司,必須有合夥人之一到庭
  • 如果是註冊公司,必須有一名員工、幹部或董事到庭
    • 出庭的人不得專門為代表公司出庭而被雇用、任用或選用 。他們必須還有其他崗位職責。

一般規則是不能由別人代替您出庭,但以下情況屬於例外:

  • 如果索賠可由業務記錄證明或爭辯,而且沒有其他問題,則可由一名有資格就業務記錄作證的普通員工代表原告或被告出庭。
  • 如果您對加利福尼亞的房地產業主起訴,而業主住在外州,則該業主可由其他人在法庭上代表(但該代表不得是律師),或者提交書面說明,而本人不必親自出庭。
  • 出租物業的業主可由物業代理人代表出庭並參加小額索賠法庭程式,但是:
    • 物業代理人必須管理業主物業的租賃事務
    • 物業業主雇請該物業代理人必須主要是為了管理該出租物業,而不是主要為了代表業主在小額索賠案中出庭。
    • 索賠必須與出租物業相關。
    • 物業代理人在小額索賠法庭聽證時提交一份聲明書。說明書範本請見 Declaration of Property Agent (財產代理人聲明書 -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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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錄影: 如何準備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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