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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後續

審判後續

進入判決後,法官將做出決定。您將會收到「裁決結果通知書」 (SC-130) 告知您法官的裁定。此表格中還包括裁決結果通知書寄給或交給您的日期。該日期很重要,將幫助您決定上訴、催收的截止日期等等。

點擊以下話題,以瞭解法官做出判決後您有哪些選項:

  • 請讀「法庭裁決小額索賠案後您應做何處置」 (SC-200-INFO)。
  • 如果您勝訴,被告欠您的錢,您應為對方做出付款安排。被告付錢後,填寫和提交一份叫做「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 (SC-290) 的表格。如果被告不給您付款,請閱讀以下 「上訴小額索賠案件」 的內容。瞭解如何催收裁定款項。
  • 作為原告,您不能上訴法官對您索賠做出的決定。只有您所告的個人或公司(及被告)才能上訴判決結果。
    • 如果對方個人或公司對您提出反訴(遞呈「被告訴求書」) 而您輸了敗訴,您可以上訴對「被告訴求書」做出的裁決。請閱讀以下 「上訴小額索賠案件」 的內容。
  • 如果您敗訴,而被告對您的索賠勝訴,您應向法庭付款或直接付給被告。付款後,要確定被告提交名稱為「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 (SC-290) 的表格。如果被告沒有提交這份表格,如果您能夠證明您已付清裁定的全額款項連同利息和成本,您可要求法庭文員錄入「判決業已執行」。
    • 在您書面要求被告遞呈「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SC-290 ),被告有14天的時間遵規執行。如果被告未能或拒絕提交此表格,您可起訴被告要求賠償50 美元加上由此給您造成的任何損失。有關法律請見「民事法典」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116.850
    • 如果您不付錢,您必須在法庭裁定您的案件後30天內郵寄一份「裁定債務人資產聲明」(SC-133) 給被告。
    • 關於如何交付裁決款項,請閱讀以下 「缴付裁定款项」 的內容;更多資訊請見「小額索賠案付款」 (SC-220-INFO)。
  • 更多資訊請查閱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 website (消費者事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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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閱「法庭裁決小額索賠案後您應做何處置」 (SC-200-INFO)。
  • 如果您因正当理由未能出席审判,您可要求法庭撤销(取消)您的判决(即 “缺席判决”) 并给您一个新的审判日期。 您将需要递呈一份名为 “撤销裁决动议通知及说明书(小额索赔)” (SC-135) 的表格。
  • 如果您敗訴並欠錢,應向法庭或原告付款。如果您不付,您必須在30天內給原告寄去一份名稱為「裁定債務人資產聲明(小額索賠)」 (SC-133) 的表格。您付款後,要確定被告提交名為「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 (SC-290) 的表格。如果被告沒有提交這份表格,如果您能夠證明您已付清全額裁定款項連同利息和成本,您可要求法庭文員錄入「判決業已執行」。
    • 在您書面要求原告遞呈「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SC-290) 後,原告有14天的時間遵規執行。如果被告未能或拒絕遵守,您可起訴原告要求賠償50美元加上由此給您造成的任何損失。有關法律請見「民事法典」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116.850.
  • 如果您出庭但敗訴,您可要求新的審判。您將需要提交一份「上訴通知(小額索賠)」(SC-140)。
    • 要瞭解如何上訴小額索賠裁定,請閱讀以下 「上訴小額索賠案件」 的內容。
  • 如果您提呈「被告訴求書」後勝訴,因而原告欠您的錢,請嘗試讓他們付錢給您 。他們給您付了錢後,請您提交「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SC-290)。
    • 如果原告不向您付款,請閱讀以下 「催收裁定款項」 的內容,瞭解如何催收裁定款項。
  • 請查閱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 website (消費者事務處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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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小額索賠案中敗訴,法庭命令您付錢給對方,您就成為「裁定債務人」,而贏方稱為「裁定債權人」。法庭不會為債權人向您催收付款,但如果您不自願付款,債權人可動用不同的執法手段來讓您繳付裁定款項。

原始裁決成立後,債務人可以有30天的時間向債權人付款。

您可以採用以下一種做法:
  • 自願交付裁定款項,可以直接付給債權人,也可付給法庭。
    • 如果您直接付給債權人,請保存付款給債權人的證明。確定債權人提交了名為「判決業已執行認可書」的表格 (SC-290)。如果被告沒有提交這份表格,如果您能夠證明您已付清裁定的全額裁定款項連同利息和成本,您可要求法庭文員錄入「判決業已執行」。
    • 如果您要將裁定款項直接付給法庭,請填寫並提交「向法庭繳付裁定款項申請表」 (SC-145)。
  • 要求債權人或法庭設定一個分期付款計畫。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分期付款,可向法庭提出請求。
    • 填寫及提交「分期付款請求表」(SC-220)及「財務說明」(EJ-165)。
    • 法庭將把這些表格寄給債權人。債權人有10天時間 同意您的請求、提出一個不同的付款計畫,或拒絕付款計畫。
      • 如果債權人未在10天 做出回應,法庭即認為債權人同意您的付款計畫,您就能夠分期付款。
      • 如果債權人拒絕您的付款計畫或提出不同的建議,法院將安排一次聽證來討論此事。請務必出席這次聽證。
  • 填寫及給債權人寄出「裁定債務人資產說明」(SC-133)。
  • 提起上訴 ,請閱讀以下 「提起上訴」 的內容。

一旦30天過後而沒有上訴,債權人即可開始安排 向您催討裁定款項。若要瞭解債權人可如何催討裁定款項,請閱讀以下 「催收裁定款項」 的內容。

請記住,如果您不付裁定款項:

  • 您所欠的金額或與日俱增,因為裁定款項按10% 的年利率累計。
  • 債權人可申請法庭命令,要向您報銷任何合理和必要的催討成本。
  • 您的信用會受損,因為當您的名字出現在法院的「判決案卷」上時,信用報告機構將會知道您沒有交付法院裁定款項。這可給您申請貸款、申請信用卡或甚至租賃公寓造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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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小額索賠案中勝訴,而輸方(債務人)不向您付款,您可以催討您的裁定款項。法庭不會為您催討,但可發出您向債務人(欠您錢的一方)催討裁定款項所需要的法庭令和其他文件。

在達到以下時間要求之前,您不得開始催討:

  1. 上訴截止時間(裁定下達後30天)已過或
  2. 若在裁決後有上訴而您勝訴;在上訴決定(裁定)發回小額索賠法庭後 ,通常在上訴決定後10天左右。

以下是如果債務人拒絕付款,您可以採取的一些催討措施:

  1. 扣發債務人薪資

    法庭命令債務人的雇主將債務人的部分薪資扣交給您,直到債務付清。如果要扣發薪資:

    • 填寫一份「執行令狀」(EJ-130)和一份「收入扣發令申請表」(WG-001)。
    • 請法庭簽發該令狀。
    • 去縣警局或註冊流程送達人處,請他們送達薪資轉撥文件。
  2. 從債務人銀行帳戶扣款

    即從債務人銀行帳戶扣款支付裁定款項

    • 填寫「執行令狀」(EJ-130)
    • 請法庭簽發令狀
    • 為警署準備說明,解釋為何要他們扣款。您將需要對方姓名、位址和 銀行(分行)名稱
  3. 在債務人的不動產上設立留置權

    您可以申請在債務人的不動產(如房子和地產)上設立留置權。若要這樣做:

    • 準備一份「判決摘要」(EJ-001) 並請法庭認證
    • 將認證的「判決摘要」和一份副本發給所有債務人可能擁有物業的縣檔案記錄處 。如果債務人出售該物業或要進行二次貸款,您將可從銷售金額中獲得付款。聖馬刁縣檔案記錄處地點在:

      555 County Center
      Redwood City, CA

  4. 吊銷債權人駕駛執照

    如果您在車禍案中獲勝而對方未在終審裁決後30至90天內交付裁定款項,您可以要求吊銷債務人駕駛執照。如果所欠金額不超過1,000 美元,債務人的駕照將被暫停90 天。如果所欠金額超過1,000美元,債務人的駕照可被停用長達6年。您可從機動車輛管理局(DMV)取得符合以上兩種情況的 DL-17DL-30 表格。此項服務收取費用。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您還可以嘗試:

  1. 請縣警局上門收繳 (till tap)

    如果債務人是家公司並有收銀機,警官可到這家公司並從收銀機中取出足夠支付裁定款項和警局費用的金額。

    • 填寫「執行令狀」(EJ-130)。
    • 請法庭簽發令狀。
    • 將令狀送到縣警局。
    • 要求警官執行上門收繳,您必須知道公司名稱和地址。如果收銀機中沒有足夠的錢 來支付裁定款項,則每次警官再回去收款,您都需要另付足夠的費用。
  2. 在債務人公司派駐一名「收賬人」

    作為「收賬人」,縣警將實際駐在債務人的公司,包括醫生和牙醫診所,並取走所有收入的錢,直到付清裁定款項。收賬人可以收集現金、支票和銀行信用卡本票。這與「上門收繳」不同,因為「上門收繳」只是一次性地從收銀機中把錢取走,而作為「收賬人」的警員可能全天留在那裡。對您而言,收賬人的費用較貴,但是如果有足夠的錢,警員也是從收進的錢中收取他們的費用。

    • 填寫「執行令狀」(EJ-130)。
    • 請法庭簽發令狀。
    • 將令狀送到縣警局。告訴警局您要在該公司派駐一名收賬人。如果警員在公司時債務人不營業,則警員每次再 回去時您都要另外付費。

債務人質詢

如果您沒有關於債務人的任何資訊來説明催討,您可要求讓債務人帶到法庭上去,在宣誓的情況下回答關於其資產的問題。這稱為「債務人質詢」。債務人質詢:

  • 求債務人到法庭去並回答您關於其薪水、銀行帳戶、財產和任何其他方面可用於支付裁定款項的問題。
  • 可透過傳票要求債務人帶上銀行存摺、物業權狀、薪水單存根等。
  • 給您機會問債務人問題並審閱他們帶去的所有記錄,以便您抄錄催討所需要的資訊
    • 請將 sample questions (樣本問題)列印出來以幫助您質詢債務人。

如果要申請債務人質詢:

  1. 填寫和提交「提供資產說明及出席接受質詢申請及命令」(SC-134) 並附上一份空白的「裁定款項債務人資產說明」(SC-133)。
  2. 還需要為任何您為催討所需要看到的債務人文件填寫一份「小額索賠審判或聽證親自到庭及提供文件傳票及說明書」(SC-107)。
  3. 將這些文件遞呈法庭文員並得到聽證日期。
  4. 文件提交後,您必須立即請註冊流程送達人或縣警將 SC-134 副本、空白 SC-133SC-107 送達債務人。
    • 債務人必須在離法庭150英里範圍內,以隨時被要求出席此聽證。

以下是一些應記住的要點:

  • 您有權對欠您的裁定款項收取法定利息,年利率為10%,自裁決下達之日起算。如果時間過去,您仍然沒有收到付款,您可以要求法庭透過「裁決後成本備忘錄」(MC-012) 增加里息(以及您因催討裁定款項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成本)。
    • 用「裁定款項計算器」 Judgment Calculator 幫助您得出債務人欠您多少利息。(聖地牙哥高等法院)
  • 金錢裁定款項10年後自動過期。為防止發生這樣的情況,您(做為債權人) 必須在10年期滿之前申請更新裁定款項 。如果裁定款項沒有更新, 將無法再執行,您就不能得到您的錢。請點擊 renew a judgment(更新裁定;加里福尼亞州法院網站),瞭解更多如何更新裁定款項。
  • 催討裁定款項可非常困難和耗費時間,在有些情況下,您可能無法催討欠您的錢。

有關催收裁定款項的更多幫助

有許多網站提供幫助您催收裁定款項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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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索賠法庭有特別的上訴規定:
  • 對基於其自己的訴求所作的小額賠償決定,原告不得上訴。
  • 被告可以上訴小額賠償決定。
  • 但是如果被告對原告提出自己的訴求(反訴),而原告在這個部分敗訴 ,則原告就可以上訴對被告訴求的裁決。

當您在小額索賠法庭上訴時,就會有一次新的審判,稱為「重審」。這通常意味著法庭的決定將從頭來過。所以,您將需要從頭開始,再一次證明你方的陳述 ,而對方也是一樣。不過,如果您是原告並且輸了您的索賠,而被告方也輸了對您的索賠,則上訴將只針對被告索賠的決定(不涉及您輸了的那部分索賠)。

您在小額索賠案中的上訴,允許您有律師,但並非您一定要有律師。

若要進行上訴:
  • 在您的小額索賠審判後,在「裁決結果通知」寄給您或送交給您後30天內填寫並遞呈「上訴通知」(SC-140)
  • 繳付上訴法庭費
  • 出庭,帶上您所有的證據並再次陳述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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