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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监护人

要成为孩子(0-18岁) 的监护人,您首先须向法庭提交文件。然后您必须按照多个步骤进行申请并出席法庭听证。在听证时,法官将决定是否任命您为监护人。如果您想了解关于监护的一般信息,请点击我们的网页 guardianship page (监护主页)。

如果您需要提交对特别移民少年身份的监护申请,请点击网页 guardianship for a young person who is 18 to 20 years old (18至20岁青少年的监护;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站)。

重要事项:

监护权申请 一般在孩子所住县提出。如果已有其它县的儿童监护令,您必须在该县提出监护申请。

请按照以下步骤申请人身监护权:

填写:
  • 如果您只申请人身监护权,请用“任命人身监护人申请表 (GC-210) 或 (GC-210(P))
  • “监护权申请表儿童信息附件” (GC-210(CA)) (ICWA-010(A))
  • “统一儿童监护司法管辖及执行法令 (UCCJEA) 申报表” (FL-105/GC-120)
  • “听证通知函” (GC-020)
  • “同意备选监护人/监护人提名及同意监护人任命及通知豁免声明” (GC-211)
  • “监护人职责” (GC-248)
  • “机密监护人筛选表” (GC-212)
  • “就监护地址致法庭通知” (Local Form PR-02)
  • “机密 – 监护权申报表” (локальная форма PR-18)
  • 如果您请求法庭豁免申请费,还请填写 “法庭费豁免申请表” (FW-001-GC) 以及 “法庭费豁免令” (FW-003-GC)的第1、3、5项及案件名称项。法庭费豁免与否是根据孩子收入,而不是您的收入。

法庭一般监护权案件审理的正常排期为45天,在确属紧急情况下,如果您不能等那么久,可申请临时监护权。如果要这样做,您需要填更多表格。若要了解详情,请点击以下 how to ask for temporary guardianship (怎样申请临时监护权)

Self-Prep and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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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lf-Prep & File

    点击此处可获得帮助您填写所有这些表格的计算机程序,您只需要回答一些简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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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原件交给法庭。一份复印副本留给您自己。其它副本给应将接到通知的人(见步骤4)。在向法庭提交这些表格后,您可能需要多做几份复印副本。

E-FILING

如果您以电子方式提交表格(通过 (e-filing),请访问我们的网页 e-filing page 因为步骤2和步骤 的说明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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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表格正本连同复印副本交到法庭办公室。法庭办事员将在副本上加盖 “备案” 印章后还给您。您应缴付申请费或呈上法庭费豁免申请表。

  • 法庭办事员会在 “听证通知函” (GC-020) 上写明听证日期。这就是您的出庭日期。请勿错过。

E-Filing

如果您以電子方式提交表格(透過 (e-filing),請訪問我們的網頁 e-filing page 因為步驟2和步驟3的說明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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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须向某些人、亲属和机构发去通告,即必须由一个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不是您自己)或机构以当面送交或邮寄的方式将递呈给法庭的表格副本“送达”(交给)某些人,让他们知道您正在申请做孩子的监护人。即使您认为他们并不在乎或不会赞成您的要求,您也必须把通告发给他们。

  • 请阅监护权案件 “通告要求说明” (Local Form PR-20) 了解给哪些人发通告和怎样发通告等您所需要的信息。
  • 更多信息请阅 “什么是监护权案件通告送达证明?” (Form GC-510)。
送达监护权案文件(发通告)的一般规定是:
  • 亲自送达:孩子的父母、孩子目前的法定监护人(若孩子已在监护中) 以及孩子本人(如果年龄为12岁或在12岁以上),必须在听证之前至少15天送达。
  • 邮寄送达: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必须在听证之前至少15天送达。通告不必发给继父母的孩子。
  • 邮寄送达圣马特奥县 County of San Mateo Children & Family Services (儿童与家庭服务处) – 听证之前至少15天:

    Human Services Agency
    Director for Children and Family Services
    1 Davis Drive
    Belmont, CA 94002

  • 如果您与该孩子没有任何因血缘、婚姻或领养而产生的关系,请邮寄送达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由一位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士(不是您自己)在听证之前至少15天将递呈法庭表格的副本寄至:

    Stat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Director of Social Services
    744 P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

如果您确实不知道某人在哪里,应设法寻找,然后请求法庭让您不经向这些人发出通知而进行法律程序。有关提示请点击 tips on how to find someone (找人提示;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站)。

对于您无法联系到的亲属:
  • 写下您试图找到他们所做的每一项努力,包括您向哪些人打听过以及查找日期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 然后提交 “免通知请求”,陈述您为找到失联亲属所作的一切努力详情。该请求并无现成的法庭表格,但您可以点击 this template 利用所附模板。
  • 用空白 “免予通知令” (Form GC-021) 提交 “免通知请求”。
  • 如果法官批准您的请求,法官将签署 “免予通知令”,就能够无须向失联亲属发出通知而进行您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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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亲自送达,负责送达通知的人应填写并签署 “听证通知函亲自送达证明单” (GC-020(P)),然后交给您。
  • 如果是邮寄送达,投送人应填写并签署 “听证通知函”(GC-020) 第2页上的 “邮寄送达证明”,然后交给您。
  • 在开庭日期之前将您的送达证明提交法庭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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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同意您当监护人但不想收到开庭日期通知通知的人可以签署GC-211上的“同意指派监护人及通知豁免声明”部份。您无须给任何在 GC-211 表该部分上签名的人发通知,但是您需要向法庭呈交这份表格。如果他们没有签名,您就需要发通知给他们,即使他们已表示同意您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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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听证之前,将指派一位调查员进行调查并准备一份给法官的书面报告。如果您是孩子亲属,您的案件只能由法庭调查员调查。如果您不是亲属,法庭将把您的案件转给圣马特奥县的儿童与家庭服务署,由儿童与家庭服务署进行调查,但调查步骤是相似的

法庭调查员将会:
  • 探访孩子将要生活的住房
  • 跟孩子和申请中的监护人面谈
  • 访谈父母和其他亲属、朋友或了解该未成年孩子信息的人(必要时)
  • 审阅有关孩子的档案(例如学校记录和医疗记录);以及
  • 对您和家中所有成年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你们中间是否有任何人有疏忽、虐待或刑事犯罪记录在案
在您被指派为监护人之前,法庭调查员要知道:
  • 是否有真正的监护需要,或孩子是否应跟父母在一起
  • 案件是否应转给别的机构,例如圣马特奥县居民服务部
如果调查员认为孩子需要监护,他们就要了解:
  • 孩子将住在哪里
  • 孩子将就读那个学校
  • 您的家庭情况(包括所有家庭成员)
  • 保健问题(包括精神健康问题),以及
  • 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的探视问。

如果孩子年龄足够大也足够成熟,调查员也可能会跟孩子本人谈谈监护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法庭调查员可能建议法庭指定一位律师来代表孩子。该律师由法庭付费。

法庭调查员报告为法官总结归纳所有信息,内容有
  • 关于您的案件的信息和建议
  • 法庭调查员关于监护权的任何疑虑,以及
  • 法庭调查员认为有用的任何其它建议,例如评估、调解或紧急筛选(若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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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出席听证。您的听证日期、时间和房间注明在 “听证通知函” (GC-020) 上。

出席听证时要带上:
  • 孩子(如果年满12 岁或12岁以上)
  • “指派监护人或延长人身监护权令” (GC-240),
  • “监护任命函” (GC-250),以及
  • 您的所有其它法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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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的父母同意监护,法官认定监护确有必要和适当,就会下达监护令。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均反对监护,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官才会下达监护令,即:
  • 如果孩子留在父母或其中一方身邊對孩子有害,以及
  • 如果監護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如果法官同意您擔任監護人:
  • 法官将向您签发 “指定监护人或延长人身监护权令” (GC-240), 并且
  • 法庭办事员将发出 “监护任命函” (GC-250) - 您必须在上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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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您的 “指定监护人或延长人身监护权令” (GC-240) 和 “监护任命函” (GC-250) 送交法庭办公室认证备案。

从法庭办事员那里至少为将与孩子发生经常性联系的每一位人士或每一个单位都取得一份经认证的 “监护任命函” 副本。例如,如果您和您的配偶都被指定为孩子的监护人,你们每个人都应随时在提包或钱包中放一份经认证的 “监护任命函” 副本。如果孩子上学,学校也应该有一份该函的认证副本。这样,如果孩子父母到学校要把孩子带走,监护人或学校就可以将警方出示 “监护任命函” 副本,证明法庭已任命你们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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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被任命为监护人时,将会安排一个年度审查日期。法庭将指示您填写一份 “保密监护情况报告”(GC-251) 并提交法庭。

  • 法庭将审阅完成的情况报告。如果没有问题,监护将继续到法庭依法终止或修订监护为止(例如未成年人满18岁时)。年度情况报告应每年填写和提交。
  • 如果不提交情况报告,可被取消监护人资格。
  • 有时,法庭会要您提交更多份情况报告,或命令您面见法官谈话。如果法庭有任何疑虑,法官可监督您的情况。
    • 请查阅遗嘱检验法庭第四处的 Local Rules (圣马特奥高等法院本地规定;第12章)和 Standing Order 14-127 (现行命令)以了解更多有关监护案例及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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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情况紧急,需要迅速设定监护权。 例如:
  • 孩子需要立即接受医疗,而仅凭 “照顾人授权证明书” 不足以让医院接受,或
  • 孩子父母遇害或受重伤,因酒精或药品失去行为能力,或威胁要将孩子从目前的家里带走(例如孩子长期跟祖父母住在一起)而警察因没有法庭命令而无能为力。

在此类紧急情况下,您可要求法庭指定临时监护人。您必须提出 “正当理由”,即您必须有申请临时监护权的正当原因。但仅仅因为您认为这是紧急情况,并不意味着法律也必然认同。

如果您申请临时监护权,您仍然需要同时申请一般监护权,所以在填写以下表格时,一定要填写先前步骤1所提及的所有表格。

如果要请求紧急临时监护:
  1. 填表:

    填写下列所有一般监护申请表格, 加上

    • 如果您只要求人身监护权,请填写 “指定人身监护人申请书”(GC-110) 或 (GC-110(P))
    • 临时监护权申请 “听证通知函” (GC-020<)
    • “临时监护委任函” (GC-150) (只需将您的姓名、地址、案名和案号填入上方的方框中)
    • “单方申请通知书说明” (Local Form PR-9),
    • “任命临时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要求豁免听证通知单方申请” (GC-112),
    • “单方监护申请令” (GC-115),以及
    • “临时监护人委派令” (GC-140).

    确保在您的文件中让法庭清楚地知道是否有任何人(如孩子父母中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或看护人)反对您申请担任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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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此处可获得帮助您填写所有这些表格的计算机程序,您只需要回答一些简单问题。
  2. 所有表格均需做至少三份复印副本。
  3. 向法庭办公室提交所有表格并将临时监护申请提交遗嘱检验办公室
    • 向在法庭办公室提交所有的一般监护权申请表格,并将您的临时监护权申请表格呈交遗嘱检验办公室,供法庭调查员审查您的请求。建议您在将文件交给法庭办事员之前,先约见法庭调查员以审视这些文件。请打电话给法庭调查员办公室预约,电话号码是: 650-261-5068
  4. 向法庭办公室提交临时监护权申请

    向法庭办公室提交表格,然后会见遗嘱检验调查员审视您的请求。如果你要求监护的未成年人年满12岁或超过12岁,应将其也一起带上。

  5. 送达通知

    在圣马特奥县的大多数案件中,都需要在开庭日期上午10:00之前发出通知,告知有关人士您正在申请临时监护权,法官才会审理您的单方面请求。您需要通过电话、传真、亲自送交其它方式将通知发给:

    • 孩子,如果他们的年龄已至少为12岁
    • 孩子的父母,以及
    • 任何对孩子持有有效探视权的人

    對每個應接到通知的人,您都要填寫並向法庭職員提交「單方申請通知書說明」(Local Form PR-9),說明您在何時及如何將該單方面申請告知這些人。

    如果您无法将申请之事通知到某些人,因为您不知道他们在哪里,或您认为通知该人可能对您或拟受照管人造成危险,或出于某种其它正当的理由,则请在表 Local Form PR-9 第4项中加以解释。总之,如果您知道有任何人反对监护,一定要告知法庭。

    在大多数紧急案例中,圣马特法庭将把您的请求作为单方面申请来审理。这意味着不会举行法庭听证,除非法庭认为需要,而且可在审查后即行发出临时监护令。请注意遵守 local rules (圣马特奥高等法院本地规定)第4.77.14条。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将为临时监护权申请设定一个正常的听证日期。在此情况下,在法庭日期前至5天,您必须由一名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不是您本人)亲自将 “指定人身监护权申请书” (GC-110(P)) 和 “听证通知函” (GC-020) 送达以下人士:

    • 孩子,如果他们已经年满12岁
    • 孩子的父母,以及
    • 任何持有对孩子有效探视权的人

    替您送达通知的人必须填写和签署 “听证通知函亲自送达证明单” (GC-020(P)),然后将证明交给您提呈法庭。

  6. 按照法庭办事员或调查员指示等在法庭或返回法庭,听候法院审理您的案件,或者如果要举行听证,就出席听证。

    通常您的案件会在当天审理(法庭不为临时监护另行安排听证日期)。然而,如果法庭给了您一个出庭日期,您就应按时出席听证。听证的日期、时间和房间将注明在 “听证通知函” (GC-020) 上。

    出席听证时要带上
    • 孩子,如果他们已经年满12岁
    • “临时监护人委派令” (GC-140),
    • “临时监护委任函” (GC-150),以及
    • 所有其它法庭文件
  7. 获悉法官裁决
    如果法官同意您担任监护人,您将收到:
    • “临时监护人委派令” (GC-140),以及
    • “临时监护委任函” (GC-150) (您必须在上面签字)

    法庭还将设定30天后就一般监护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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